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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3/31 22: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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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0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玉门市**镇**村**组**号,现住甘肃省玉门市**镇*****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宿舍。年10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年9月5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梁某某在玉门市**镇*****科技有限公司食堂内因吃饭带饭问题发生争执,在王某甲准备离开食堂,梁某某追至食堂门口时,被告人王某甲用馒头砸梁某某,梁某某上前在王某甲的右脸部打了一巴掌,后被告人王某甲在梁某某的左脸部打了一拳,致梁某某下第一磨牙残冠,左下第二磨牙折断。年10月13日,经玉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医院诊断证明书、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何某某、向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如果能够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玉门发布、玉门人民法院

▍本期编辑:李荣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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