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阳光吹散了这些日子以来的薄雾,王某走进玉门法院,要找办案的法官……
王某是一家炒货店的老板,因炒货口味独特,颇受好评,也因此长期为某兴业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公司)旗下的超市供货,但在年1月,兴业公司的老板因久病医治无效死亡了,公司也已经停止营业了,这货款可怎么办?还好,在兴业公司老板去世之前,兴业公司的11位债权人联合成立某联华公司(以下简称联华公司),约定将兴业公司的资产转让给联华公司,联华公司承担原兴业公司的万元债务。作为原兴业公司最大的债权人之一,王某以兴业公司与联华公司签订的债务转让协议向联华公司索要该笔款项,可联华公司却不认为自己欠王某货款,王某不能理解,与其一起供货的其他债权人向联华公司索款,联华公司都同意给付,为什么自己的30多万的货款,就没了着落!王某一纸诉状将联华公司诉至玉门市法院。
案件受理后,双方争议比较大,被告联华公司称,联华公司不知道兴业公司将王某债务转移的情况,王某也没有同意将债务转让,联华公司与兴业公司签订的应付账款汇总表中不包括王某的货款。一审认为,联华公司与兴业公司签订的《超市资产转让协议》合同有效,兴业公司依据约定将超市资产转让于联华公司,联华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债务。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联华公司给付王某货款元。联华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王某向联华公司主张债权,表明其认可联华公司与兴业公司的债务转移,联华公司提交的应付帐款汇总表虽加盖了兴业公司的印章,但未记载形成时间和公章加盖人,且现联华公司的会计罗某也是原兴业公司的会计,其在担任联华公司会计后曾持有过兴业公司的印章,因此,该应付账款汇总表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某心底的一块石头终于落了地。
判决书生效后,王某露出久违的笑容。前前后后,官司打了近一年,法院主持了公道,现在判决书下来,自己的货款终于有了着落。一定要为法官点赞,一定要感谢法官!日前,王某来到法院,紧紧握住法官的手不断致谢,并送上一面锦旗,锦旗上的“法律卫士”四字,更是对办案法官最大的认可。
鲜红的锦旗,既承载着当事人的认可与信任,也是我们继续前进的不竭动力。玉门法院切实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将继续砥砺前行,在新的征程上奋勇向前!(龚海晶温淑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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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玉门:债务转移引纠纷,法官判处获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