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玉检刑诉〔〕14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0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年3月19日被玉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投放危险物质案,于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年5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年12月20日左右,被告人鲁某某为防止其在玉门市**镇**耕地种植的苜蓿遭放牧羊只啃食、践踏破坏,为保护苜蓿地不受破坏,其将浇冬水时遗弃地边仍残留少许高毒“甲拌磷”的农药瓶,用水稀释后与馍馍碎块拌上,撒在苜蓿地中。年1月25日,玉门市**乡居民马某某的羊只误食拌有高毒农药甲拌磷的馍馍碎块后,大小共12只羊陆续中毒死亡,造成经济损失元。年3月17日,经酒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苜蓿地中提取的“馍馍渣”与死亡羊只胃内容物中均含有高毒农药甲拌磷成分。年3月20日,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土地转让承包经营合同、见证书、谅解书、收据、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2.证人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6.勘验、搜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明知其投毒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实施投放危险物质行为,造成12只羊被毒死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鲁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鲁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且在案发后积极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雅娇
检察官助理李红梅
年5月17日
来源:中国检察网
原标题:《玉门:12只羊被毒死!一人投放危险物质被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