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玉门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5·30”套路贷恶势力案件并当庭宣判,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等13人十一年八个月至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70万余元;判处被告人沈某某等11人十三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39万余元。
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胡某等四人共同出资成立公司,招募工作人员,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发放贷款,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并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在发放借款时,以“手续费”“展期费”等名义,引导借款人在第三方平台,通过“保证金”“押金”的形式签订高于实际借款金额一倍的电子借款协议,制造部分虚假走账流水,形成合法民间借贷的假象。当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时,使用威胁、恐吓、侮辱、滋扰等“软暴力”手段逼迫借款人偿还本金及非法高额“利息”,给借款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和心理上的恐慌,从而获取财物,社会影响恶劣。至年,被告人沈某、柴某、隋某、张某四人共同出资成立公司,专门从事网络放贷业务,采取同样之手段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
来源:酒泉中院
文字:刘旭
编审:赵海泉潘静编辑:李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