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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门一男子酒后驾车在红绿灯路口睡觉被判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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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通渭县**镇**村**社**号,现住甘肃省玉门市**路**号**栋**单元**室。年7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7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年6月30日2时8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甘FQ****号“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玉门市新市区昌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铁人大道相交路口处,车辆熄火停车后在车内睡觉时被群众举报,民警赶赴现场后将张某某叫醒,在现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值为.6mg/ml,后民警又将其带医院提取血样。年7月1日,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检验,张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8mg/ml,属于醉酒驾驶。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采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2、证人吴某某、潘某某、韩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毫克/毫升以上,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春杰

检察官助理:张桂花

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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