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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门一人高速公路疲劳驾驶造成一人死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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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32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镇**村**社**号,现住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镇**村**社**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年4月30日被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7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年04月13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甘B*****号“长城牌”皮卡车,沿连霍高速(G30)由东向西行驶至公里加米处时,车辆驶入道路临时施工作业区,与作业区内正在施工作业的姚某某相撞,造成姚某某受伤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4时36分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年4月27日,经酒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川北高速公路大队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姚某某家属已达成损害赔偿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姚某某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2)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5)关于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呼气式酒精检测单;(6)赔偿协议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谅解书、收条;(7)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医院病历;(8)归案情况说明;(9)死者及被赔偿人员关系证明;(10)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11)营业执照、车辆挂靠协议复印件;(12)保险单复印件;(13)尸体处理通知书及送达回执、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丧葬证明;(14)现场检测报告书;(15)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16)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后审人义务告知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2.证人证言:(1)证人*某某的证言;(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证人焦某某的证言;(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5)证人周某某亮的证言;(6)证人汝某某的证言;(7)证人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1)机动车安全性能及车速检验鉴定意见书;(2)死亡原因检验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疲劳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造成一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主动归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本案民事赔偿已解决,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莉

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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